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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世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3):197-200
在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无论是自动冻结主义还是裁定冻结主义,其适用范围都必须合理界定。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新的破产法草案尽管对自动冻结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够系统、完善,有必要从适用范围、例外与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张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3):107-120
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可有效化解婚姻家庭法独特的社会化要求与其并入民法典后的社会化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导入家庭在身份法上的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关系中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公共秩序范围与来源,以及制衡婚姻家庭法的财产法化倾向,可有效反映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优良家风条款的效力构成包含了旨在规制家庭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效力,以及推动道德教化的倡导性规范效力,但其核心是引导司法过程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效力。在具体适用上,应着重实现优良家风在处理监护人“失管失教”与家庭成员造成外部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在合理维护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限制假借身份行为谋取不当财产利益行为的功利性效力,以及在创设基于优良家风的独立法益等方面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这对我党的执政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要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我党需要充分注意整合社会利益;注意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注意自身的理论创新;注意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性危机;注意防止腐败.在这些方面,国外的一些执政党的执政实践对我党有许多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在发展中出现了区别于传统治理的新特征,公司数字化转型遵从“数据赋能——技术驱动——治理变革”的逻辑,促使传统的代理成本和信息鸿沟矛盾出现了缓解的可能。在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后,传统理论所依据的基础条件受到各种侵蚀,原理论已然不能周延诠释新的治理现象,数字技术等新要素介入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公司治理内部矛盾呈现方向变化,共享与协同成为今后公司治理的逻辑落脚点。面对变革,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做出积极的回应,通过解释、调整或规范诸如网络投票、电子股东论坛和电子委托书征集等数字性创新行为,进而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为构建与时俱进的公司治理新范式做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5.
[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6.
刁胜先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4-48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看,技术社会形态、法哲学理论和正义观念构成其确立基础。网络社会里,由于多种技术社会形态并存发展、行为主体与权利人关系多样化、侵害后果状态和归责事由多样化、价值需求和责任形式多样化发展等要求,要实现网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应当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52-558
近十年来,围绕法律是否应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向本集体以外的社会成员流转。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流转,更多体现的是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让"开禁"之争尘埃落定,"开禁"是必然趋势。但囿于配套的法律制度欠缺,各地试点调研工作尚待深入等诸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暖春"似乎并未到来,"开禁"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崔明亮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5-70
转质制度在日耳曼法时期已初现端倪,其可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相较于承诺转质,责任转质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意思自治"的挑战,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责任转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忽略了责任转质的客观存在,这种现状容易滋生以下流弊:忽视现实中常有的责任转质现象的存在,可能导致在各方当事人中利益保护的失衡;承诺转质固有的局限性使其往往处于虚置的位置;不利于"物尽其用",因而妨碍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增进。面对责任转质在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与立法上缺位的困境,引入责任转质制度是我国未来立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论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诈客户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骗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说来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地位,进行损害其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或诱使客户委托其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而从中获利。欺诈客户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也可能是两种责任的竞合。作为客户的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投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0.
林彦佐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9-106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相似文献